主页 邮轮之旅 出境旅游 埃及旅游
0
主页 邮轮之旅 出境旅游 埃及旅游

取消与退款条款

一、付款

A) 注册时,至少需支付预订费用的 35%,剩余款项最迟须在旅行开始前 30 天付清。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规定付款,则预订将被取消,并收取费用总额的 35% 作为违约金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B) 购买优惠服务的消费者,须于预订当日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C) 对于特殊产品与服务,剩余款项最迟须在服务开始前 60 天付清。违约金标准与第 I/A 条相同。

D) 一日游的团费在注册时全额收取,不接受预先预订。

 

二、取消与转让

1) 尽管旅行社已尽到所有必要注意义务,但若因未达到旅行开始或继续所需的最低成团人数,以及/或因恶劣天气、道路受阻、罢工、恐怖主义、大雾、战争、战争风险、不可预见的技术因素及一切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行无法进行,旅行社可取消或推迟旅行。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2) A) 消费者若在住宿类旅行开始前 15 天提出取消申请,其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将予以退还。

B) 消费者若在旅行开始前 15 天内提出取消申请,则需承担相应违约金:提前 15 至 7 天取消,需支付旅行费用的 35%;提前不足 7 天取消,则需支付全部费用。由消费者发起的日期变更视为取消(日期变更由旅行社酌情决定)。

C) 若取消或转让优惠服务,消费者同意并承诺:在服务开始前 15 至 7 天期间取消,需支付服务费用的 35%;提前不足 7 天取消,则需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D) 邮轮旅行的取消与退款适用所乘邮轮公司的相关条款。据此:邮轮预订确认后,提前 77 天及以上取消,每笔预订收取 100 欧元服务费;提前 76 至 60 天取消,收取预订金额的 25%;提前 59 至 45 天取消,收取 40%;提前 44 至 31 天取消,收取 60%;提前 30 至 21 天取消,收取 80%;提前 20 至 0 天取消,收取 100% 作为取消罚金。对于含机票的套餐,将根据已出票的机票状态适用航空公司的取消政策。

E) 若消费者本人或其一级亲属出现妨碍其日常工作的疾病或死亡,并在旅行开始前以具备完整资质的公立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证明书面提交,则可作为取消/转让条款的例外情形。

3) 消费者可在旅行开始前整整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将旅游名额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将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剩余款项及因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

4) 若消费者错过行程开始时间且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将参加该服务,则旅行社有权在 24 小时后取消为该消费者所做的一切预订及服务。此类取消不退还任何费用。

5) 旅行社在必要时,经通知消费者后,可在旅行开始前部分或全部取消已公告或已受理报名的旅行团。在同一期限内,旅行社可调整行程中包含的酒店名称、交通工具及其出发地点,以及行程中列明并标注为游览景点的各站点之间的参观顺序。

6) 飞机交通的取消与变更适用航空公司相关规定。促销机票不得取消或变更。促销机票仅在与酒店预订捆绑时有效。若酒店预订被取消,将从总付款金额中全额扣除机票费用。

7) 乘客在国内航班起飞前至少 1.5 小时、国际航班起飞前至少 2 小时抵达机场。国内航班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国际航班必须出示护照(相关手续均按证件上显示的姓名办理)。登机时,驾驶证不能替代身份证件。

8) 对于住宿类旅行,若提前 48 小时取消,违约金标准与第 II/1)A 条相同。尽管旅行社已尽到所有必要注意义务,但若因未达到旅行开始或继续所需的最低成团人数,以及/或因恶劣天气、道路受阻、罢工、恐怖主义、大雾、战争、战争风险、不可预见的技术因素及一切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行无法进行,旅行社可取消或推迟旅行。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9) 对于一日游,若提前 12 小时取消,违约金标准与第 II/1)A 条相同。尽管旅行社已尽到所有必要注意义务,但若因未达到旅行开始或继续所需的最低成团人数,以及/或因恶劣天气、道路受阻、罢工、恐怖主义、大雾、战争、战争风险、不可预见的技术因素及一切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行无法进行,旅行社可取消或推迟旅行。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三、一般条款

1) 行李及其内容物的全部责任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消费者须遵守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及所入住设施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惯例。

2) 因供应商重大过失导致行李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若消费者要求供应商出具遗失或损坏的正式记录文件,则无论行李内物品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及其他属性如何,旅行社将向物品所有人消费者支付相当于旅行总费用中交通部分二分之一的金额,作为丢失物品的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已向旅行社书面申报价值并登记的物品,旅行社对其任何丢失、损坏或被盗行为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旅行的交通费用总额。

3) 所购服务不包含签证手续及相关服务。如有需要,旅行社可为客人提供协助,但仅限于收取相应费用的范围内。由于旅行社仅为签证申请的中介方,实际责任主体为旅客与领事馆,因此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 旅行社对旅行开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消费者自身责任情形及第三方个人责任等以外的原因承担责任。在旅行社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下,旅行社可根据 TÜRSAB 库塔希亚表格的规定,以退还费用或提供服务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同时也可通过提供非价格包含范围内的额外和/或替代安排进行补救。若消费者接受并使用替代服务,则不再享有费用退还或索赔权利。

5) 消费者承认将遵守导游、设施、旅行社及交通工具负责人所公布的与服务相关的各项规定,尊重第三方的生命、财产与安宁;否则,旅行社有权以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且不予退款。

6) 若消费者以服务质量存在缺陷为由中途退出旅行,必须书面通知所属旅行社负责人及所住酒店,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消费者未退出旅行,并认定其已接受并使用该服务。

7) 消费者有义务在服务履行过程中,就其投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旅行社,这是善意消费者应尽的合作与谨慎义务。

8) 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实际参与合同所涉服务的消费者(们),亦被视为已通过委托其代为注册的消费者(们)阅读并签署本合同,从而接受并承诺遵守合同条款。旅行社保留就已支付给签字消费者的超额款项或服务费用进行追偿的权利。

9) 根据第 1618 号法律第 12 条规定:若消费者购买包价旅游服务,当包价旅游服务存在缺失或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时,已由保险提供保障。保障范围等同于包价旅游费用总额。

10) 对于出境旅行,根据法律规定,未满 18 周岁且不与父母一方同行的儿童,必须由不在场的父或母出具经公证处认证的同意书,并凭此文件出行。

11) 消费者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旅行社提出申请,并递交原始旅游报名表,行使解除权。在上述文件送达后的 10 日内,旅行社将退还服务费用。若未寄回原始发票,则增值税及其他法定税费不予退还。

12) 在旅行社部分或完全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赔偿金的计算适用 TÜRSAB 库塔希亚表格中的相关规定。

13) 消费者声明已阅读并知悉合同项下产品的服务性质、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所有前置信息,并已在线完成必要的确认。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为本服务接收人制定的本合同,现领取一份副本。

日期:..... / ..../........


客户代表:

预订人:

没有找到您想要的吗?

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获取为您量身定制的行程方案,我们全天候 24 小时为您服务。

通过 WhatsApp 联系我们